Home » 墳場及火葬場 » 7. 遺體出入口服務須知 » 遺體出入口服務須知(四)

遺體出入口服務須知(四)

申請骨殖或骨灰離港

申請人須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如下:

  1. 出示下列文件:
    1. 骨灰離港 - 先人必須在本署轄下火葬場火化。申請人須出示火葬證明書,申請方可受理(按香港的規定,把骨灰運入或運出香港無須申請。但有些國家或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才准許骨灰從香港運往當地);
    2. 骨殖離港 - 如欲將先人骨殖運往外國安葬,須提供由當地墳場發出的准許下葬文件及骨殖入口文件正副本(文件須清楚寫明先人姓名。如先人曾在公眾墳場安葬,姓名須與本署記錄相符);
  2. 填寫申請表格 (FEHB 143及/或FEHB 148);
  3. 經本署職員核對資料後獲發許可證;
  4. 到繳費處繳費及領取收據,繳費後到領證處領回火葬或土葬證明書。

註 :

  1. 如申請遺體離港,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
  2. 如先人下葬不足六年,須另行辦理吊棺手續,方可將先人遷離墳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