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死亡登記

死亡登記程序,會視乎個案性質而定︰

(i) 一般自然死亡個案(採用一般處理方法);

(ii) 一般自然死亡個案而須緊急埋葬遺體;或

(iii) 非一般自然死亡個案。

詳情如下:

(i) 一般自然死亡個案(採用一般處理方法)

■ 如屬經註冊醫生作最後診斷並確定死因的一般自然死亡個案,醫生會為離世者簽發︰

— “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 18];及

— “醫學證明書(火葬)”[表格 2](只適用於火葬遺體)。

■ 在離世者逝世後24小時內,親屬須帶備以下文件的正本到聯合辦事處辦理死亡登記: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離世者的身份證明文件;

— “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 18];及

— “醫學證明書(火葬)”[表格 2](只適用於火葬遺體)。

■ 上述死亡登記手續一般需時30分鐘,申請人完成手續後會獲簽發:

— “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2](俗稱“行街紙”);及

— “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0](俗稱“土葬紙”)(只適用於土葬遺體)。

■ 具備以上文件後,親屬可在聯合辦事處繼續辦理火葬申請或前往有關墳場辦事處辦理土葬申請(見1C項/1D項)。

(ii) 一般自然死亡個案而須緊急埋葬遺體

■ 如因宗教或其他理由須緊急搬移或埋葬遺體,不能延至聯合辦事處或生死登記總處的辦公時間才處理,申請人可向就近警署申請簽發以下文件以進行緊急埋葬:
— “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證”[表格 8]。

■ 申請人仍須於有關遺體埋葬後前往聯合辦事處的入境事務處辦
理死亡登記,完成手續後會獲發“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2]。

(iii) 非一般自然死亡個案(離世者逝世前未經註冊醫生診治,或因意外、中毒或暴力而致死亡等情況)

■ 須立即報警,由警方通知死因裁判官及展開調查。

■ 警方會向死因裁判官呈交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剖驗、調查或研訊以裁定死因。

■ 死因裁判官會視乎情況(可在裁定死因前),下令將屍體土葬或火葬,並簽發以下文件︰

— “授權埋葬/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表格 11](俗稱“土葬令”或“火葬令”)。

■ 親屬繼而可在聯合辦事處辦理遺體火葬申請或前往有關墳場辦事處辦理土葬申請(見1C項/1D項)。

■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一般需時1至6個月),死亡登記官會為該個案辦理死亡登記,並會書面通知離世者的親屬,親屬須向入境事務處生死登記總處領取以下文件:

— “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