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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政府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

■ 如離世者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其骨灰可存放於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骨灰安置所︰

— 死亡時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於死亡後3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火化;或

— 在 緊 接 其 死 亡 前 的20年 內,有 最 少10年 是 香 港 居 民,而其遺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或

— 其遺骸是經合法撿拾後在政府火葬場火化。

(i) 申請編配可續期骨灰龕位

■ 由2019年4月26日起,所有獲編配的公眾骨灰龕位均為可續期骨灰龕位。當有新的骨灰安置所落成啓用,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在報章和網頁公布申請詳情,以公開、公平和公正方式編配骨灰龕位。所有可供申請骨灰龕位均由攪珠及電腦隨機編配予申請人,每個中籤者均會獲編配一個特定骨灰龕位,而非自行揀選龕位。申請人須依照公布的安排填妥有關申請表格。

■ 骨灰安放期及續期安排

— 申請人獲編配骨灰龕位後,最初的骨灰安放期為20年,期滿後可每10年續期一次,每次續期須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

— 在20/10年的安放年期屆滿時,只要相關人士確認會為骨灰龕位續期及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並完成有關手續,便可繼續使用獲編配的骨灰龕位。

— 如日後在骨灰龕位加放骨灰,相關人士可選擇由加放骨灰日起計往後20年的新安放期,或選擇沿用原有的安放期維持不變。若選擇前者,新安放時間表會取代上次所訂的安放時間表。可續期安排並不適用於2019年4月26日前已編配的公眾骨灰龕位。

(ii) 申請在骨灰龕位加放先人骨灰

■ 獲編配的骨灰龕位,可隨時申請加放先人骨灰,不用輪候。申請人須填妥“申請加放先人骨灰”表格 [FEHB 136A]。食物環境衞生署呼籲市民盡量善用現有的公眾骨灰龕位,以善用政府資源。

■ 公眾骨灰安置所設有兩類骨灰龕位,即︰

— “標準”骨灰龕(可安放多於兩位先人骨灰);及

— “大型”骨灰龕(可安放多於四位先人骨灰)。

■ 食物環境衞生署已於 2014 年 1 月撤銷公眾骨灰龕位安放先人骨灰的數目上限。經申請並獲批核後,與首位先人有近親或密切關係的合資格先人,其骨灰可安放於同一個公眾骨灰龕位。

■ 如申請加放先人骨灰的骨灰龕位為可續期骨灰龕位。有關其骨灰龕位的骨灰安放期、續期及加放骨灰安排與新公眾骨灰龕位相同。相關人士可選擇由加放骨灰日起計往後20年的新安放期,或選擇沿用原有的安放期維持不變。

申請手續

■ 如申請編配新骨灰龕位或在已編配的骨灰龕位加放先人骨灰,在填妥上述適用的申請表格後,申請人須帶備下列文件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見附錄一(c)項)辦理手續:

— 申請人的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

— 離世者的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

— “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俗稱“骨灰紙”)正本及副本一份;及

— 如申請安放多於一位先人的骨灰,須具備首位先人與其他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可在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如申請在離島區的骨灰龕位,申請人須另備:

• 有關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證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及

• 離世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離世者最近親、獲該遺產代理人或該最近親妥為授權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聲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 使用骨灰龕位或加放先人骨灰均須收費,另須繳交設置紀念碑行政費用(見附錄二)。已獲食物環境衞生署登記的石廠可在骨灰安置所為市民提供及安裝牌匾等服務。承辦商名單上載於食物環境衞生署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rm.pdf。市民須自行向石廠查詢收費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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