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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申請骨灰暫存服務

■ 政府骨灰暫存設施屬過渡安排,凡符合下列準則人士的骨灰,可申請暫存在食物環境衞生署的骨灰暫存設施內。目前,位於葵涌火葬場的骨灰暫存設施只接受存放骨灰袋(骨灰甕恕不接納);而位於和合石火葬場的骨灰暫存設施只接受存放骨灰甕(骨灰袋恕不接納)。申請骨灰暫存服務的存放期分為三、六或十二個月,期滿可續期,收費為每月80元。

— 死亡時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內火葬;或

— 其遺骸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附表5第6部所指明的私營火葬場內火葬;或

— 在緊接其死亡前的二十年內,有最少十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經證實是在香港以外的合法火葬場內火葬;或

— 其遺骸是在香港經合法撿拾後並在政府火葬場火葬;或

— 其骨灰在遞交申請前曾存放於香港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內。

■ 如欲申請骨灰暫存服務,申請人須填妥“申請骨灰暫存服務”表格[FEHB 251],然後連同所需文件,親身遞交到食物環境衞生署的下列辦事處:

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1號J

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樓

■ 如 以 郵 遞/傳 真(傳 真 號 碼:2765 6402)/電 郵(cc@fehd.gov.hk)等方式遞交申請,須提交所需文件的副本,並在本署職員約見申請人時,提供有關文件正本以供核實。申請詳情及細則,請參閱有關申請表格內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