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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請“執骨”的程序

(i) 如遺體安葬於公眾墳場

■ 根據現行規定,安葬於公眾墳場滿六年的遺體,必須撿拾骨殖。

■ 遺體土葬六年後,申請人須填寫“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 148],並帶同以下證明文件:

— 與離世者關係的證明文件(如未能出示文件,則須在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到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領b“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FEH(L)86A]。辦事處地址分別如下:

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1號 J

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 申請人辦妥手續後,須安排由已登記石廠撿拾離世者的骨殖;已登記石廠名單上載於本署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mp.pdf。

■ 在 撿 拾 骨 殖 後, 有 關 墳 場 辦 事 處 會 將“起 回 骨 殖 授 權書”[FEHB 150]發給申請人,該文件適用於骨殖火化、重葬於公眾墳場、重葬於私營墳場金塔地或安放於私營墳場骨庫。

■ 若在期限屆滿時親屬仍未為先人“執骨”,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有關移走棺葬墳墓滿6年的遺骸的公告,並發信通知仍未撿拾骨殖的有關人士,要求他們盡快於指定限期內撿拾骨殖,否則食物環境衞生署會代為撿拾,並將之火化,然後把骨灰安葬於沙嶺墳場公墓內。

(ii) 如遺體安葬於私營墳場

■ 安葬於某些私營墳場的遺體,須按有關墳場的規定於限期前撿拾骨殖。

■ 申請人須填寫“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 148],並帶同以下證明文件:

— “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0](俗稱“土葬紙”)正本;或

— “授權埋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表格11](俗稱“土葬令”)正本;及

— 私營墳場發出的准許“執骨”文件,到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領:

— “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FEH(L)86A];及

— “起回骨殖授權書”[FEHB 150]。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 當申請人辦妥手續後,須按照有關私營墳場的規則安排撿拾骨殖。

(iii) 如遺體安葬於墳場以外地方

■ 申請人須填寫“申請撿拾非葬於墳場內的骨殖”表格[FEHB 241]及“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148]並帶同以下文件:

— “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0](俗稱“土葬紙”)正本;或

— “授 權 埋 葬 屍 體 命 令 證 明 書”[表 格 11](俗 稱“土 葬 令”)正本(如沒有上述文件,須先往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補領離世者的死亡證明文件);

— 與離世者關係的證明文件。如未能出示文件,則須在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近日拍攝的墓地/金塔相片遠景(墓地/金塔面積佔相片總面積不多於百分之三十)及近景(墓地/金塔面積佔相片總面積多於百分之七十)各兩張,清楚顯示碑文的全部文字;

— 私營墳場發出的准許下葬文件正副本(若申請人欲將骨殖重葬於私營墳場),到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

■ 在申請獲得批准及“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FEH(L)86A]發出後的十天內,食物環境衞生署有關墳場辦事處職員會聯絡申請人預約撿拾骨殖的日期及時間,以安排一同到相關的墓地/金塔作實地視察。

■ 申請人辦妥手續後,須安排由已登記石廠撿拾骨殖。(所有撿拾骨殖工作必須在食物環境衞生署職員監督下進行,否則本署有權拒絕為所撿拾的骨殖提供火化服務、簽發遷移許可證或提供相關服務。)

■ 若察查撿拾骨殖時,發現墓地/金塔與申請不符,有關撿拾骨殖的工作將不能進行,食物環境衞生署亦會取消已批准的撿拾骨殖許可證。已繳費用,恕不退還。

■ 在完成撿拾骨殖後,申請人會即場獲發“起回骨殖授權書” [FEHB 150]。申請人可攜帶起回骨殖授權書到上述辦事處申請其他服務(如金塔葬位或骨殖火化)。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