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骨殖處理方式

(i) 火化

■ 如安排骨殖火化,申請人在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本章第A項所述撿拾骨殖手續時,可即時索取並填寫:

— “申請安排骨殖火化”表格[FEHB 263],辦妥手續並繳費(見附錄二)後,會獲發骨殖火化收據。

■ 申請人須帶同:

— 離世者的骨殖;

— “起回骨殖授權書”[FEHB 150]正本;及

— 骨殖火化收據,前往和合石或長洲火葬場辦事處安排骨殖火化。

■ 在離世者骨殖火化後4天內,申請人可出示骨殖火化收據,以領取骨灰及“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火化後的骨灰處理方法可參考第14頁。

(ii) 重葬於公眾墳場

■ 如申請把骨殖重葬於公眾墳場,須在食物環境衞生署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

■ 申請人需向辦事處索取並填寫“申請安排金塔土葬或加葬骨 殖/骨 灰”表 格[FEHB 262],並 出 示“起 回 骨 殖 授 權 書” [FEHB 150]正本。辦妥手續並繳費(見附錄二)後,申請人會獲發“安葬骨殖許可證”。申請人須安排已登記石廠把離世者的骨殖安葬於金塔墓穴。

■ 如欲申請新金塔位,骨殖須屬首次下葬於公眾墳場金塔位。如骨殖已安葬於公眾墳場金塔位,食物環境衞生署只會考慮和處理調遷及重葬於已騰空的舊有金塔位的申請。

■ 如申請和合石或沙嶺金塔墳場的私人地段,須提交有關商會或團體的證明文件。

■ 如離世者並非原葬於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的長洲、大澳或梅窩禮智園墳場,而欲申請該等墳場的金塔位,須同時提供:

a. 有關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證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及

b. 離世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離世者最近親、獲該遺產代理人或該最近親妥為授權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聲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iii) 重葬於私營墳場金塔地或安放於私營墳場骨庫

■ 如申請把骨殖重葬於私營墳場金塔地或安放於私營墳場骨庫,可在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領 “遷移骨殖許可證”。

■ 申請人須:

— 遞交填妥的“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 148];

— 出示“起回骨殖授權書”[FEHB 150];及

— 出示私營墳場發出的准許重葬於金塔地或安放於骨庫文件。辦妥手續後到繳費處繳費及領取收據,繳費後到領證處領取 “遷移骨殖許可證”。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 申請人可就有關存厝/重葬的安排自行聯絡私營墳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