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長洲靈灰安置所(第四期)的新骨灰龕位,第一階段工程已於2020年1月完工,提供670個標準可續期骨灰龕位。
長洲靈灰安置所(第四期)的可續期新骨灰龕位會繼續以先到先得的方式,編配予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長洲連續居住不少於十年的真正居民或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長洲靈灰安置所(第四期)的骨灰龕位為標準可續期骨灰龕位,每個骨灰龕位可容納最少兩位先人的骨灰,最初的骨灰安放期為20年,期滿後可每10年續期一次,每次續期須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續期次數沒有上限。申請詳情如下:
申請表格(FEHB 136)
申請人可透過下列途徑索取申請表格及遞交申請需知﹕
- 食環署網頁 (網址:www.fehd.gov.hk);
- 傳真至 2591 1879 / 2176 4963;或
- 親身到食環署離島區長洲環境衞生辦事處、港島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遞交表格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須連同所需文件經以下方式遞交 :
- 於辦公時間內親往食環署離島區長洲環境衞生辦事處、港島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遞交
- 傳真至2591 1879或2176 4963;或
- 郵寄至食環署離島區長洲環境衞生辦事處、港島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請注意,申請人必須填寫申請表格 (FEHB 136),而標準骨灰龕位必須存放最少一位先人骨灰,否則,食環署不會處理其申請。申請一經確認,先人資料便不能更改。
申請骨灰龕位所需文件︰
-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一份;
- 每位先人的香港身分證或用作證明先人為香港居民之文件副本一份;
- 每位先人的「領取骨灰許可證」或「火葬證明書」或「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副本一份;若先人在海外火葬,申請人必須於遞交申請時提供海外火葬證明書的正本;
- 若於同一骨灰龕位安放多於一位先人的骨灰,申請人需就首位先人與申請表內其他先人的近親關係提交證明文件副本一份;
- 長洲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副本,證明首位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長洲連續居住不少於十年的真正居民或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及
- 首位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作出的法定聲明文件副本,聲明首位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長洲連續居住不少於十年的真正居民或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處理申請
- 食環署在審核申請表格及有關文件後,會以先到先得方式,定出合資格申請人揀選骨灰龕位的先後次序。食環署會按合資格申請人的先後次序,邀請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離島區長洲環境衞生辦事處辦理揀選骨灰龕位事宜。如申請人於遞交申請十四個曆日後仍未收到邀請信,可致電查詢(查詢熱線2150 7502)。
- 申請人必須在揀選骨灰龕位時出示上述文件正本,如未能出示文件的正本,有關申請將作廢。
其他須注意事項
- 申請手續簡易,申請人只須填妥申請表格及連同上述文件的副本(海外火葬證明書除外)便可自行遞交申請,毋須委託其他人士 / 機構代辦。
-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格時,毋須繳交任何費用。
- 標準骨灰龕位的現行收費為港幣2,400元(首20年安放期)及港幣1,200元(10年安放期(續期)),而設置紀念匾的現行收費為港幣90元;加放每份先人骨灰的行政費為港幣140元。
- 當申請表中的先人獲編配新骨灰龕位後,如有關先人亦申請重用骨灰龕位,食環署會將其申請從輪候冊內剔除。另外,若有關先人是安放於其他公眾骨灰龕位的首位先人,申請人其後須將該骨灰龕位交還予食環署。
- 食環署並未委託任何機構或人士代為接收或處理申請,或就辦理申請提供協助。任何人士均不享有任何方便或特權。
- 重複申請將不獲處理。
- 食環署會以先到先得方式接受申請編配,直至全部龕位編配售完為止。
食環署辦事處資料
- 離島區長洲環境衞生辦事處地址 : 長洲大興堤路2號長洲街市綜合大樓1字樓111室
電話 : 2981 5442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日及公衆假期休息 - 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港島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地址 : 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1號J
電話 : 2570 4318
傳真 : 2591 1879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地址 : 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
電話 : 2365 5321
傳真 : 2176 4963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星期日及公衆假期休息
查詢
查詢熱線 : 2150 7502
食物環境衞生署